根治拆遷難題:一部行政法規夠不夠?
拆遷的話題并不一定那么沉重,也并非沒有正面樣本。2010年初,全長84公里的湖南大瀏高速公路僅用26天就完成了征地拆遷,涉及拆遷的709戶居民沒有一起強拆,也沒有一例上訪。項目有關負責人表示,他們的經驗就是公開透明,在陽光下操作,并讓每位村民參與其中。
有學者指出,化解拆遷難題,不能僅依靠征收補償條例這樣一部行政法規。比如,拆遷的依據是城鄉規劃,雖然我國城鄉規劃法明確了規劃編制由專家論證、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但迄今沒有細化的配套制度。而且,專家和公眾意見是否采納,只需向政府報送,而不需向社會公開。
“如果位于上游的城鄉規劃嚴格按照程序、充分吸收民意而形成,那么到了下游的征收、補償、拆遷環節,成本和阻力就將大大減少。”沈巋說。
就在公眾熱議征收補償條例第二稿的時候,2010年12月21日,中信集團以63億元總價中標北京CBD核心區Z15號地塊,成為北京新的總價“地王”。據統計,去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有可能突破2萬億元大關。在不少地方,賣地已經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惡性拆遷的誘因。
沈巋認為,為避免惡性拆遷重演,需要進行更加系統的改革。除了增加規劃制度透明度,還應進一步推進財稅制度改革。“一方面,應盡快終結地方財政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另一方面,也要保證地方財權與事權相匹配。”(趙達 王逸吟)
取消“行政強拆”并不等于取消強拆,強拆只要在一個人們認可的大環境下,由權力相互制約的幾方共同參與,相互協調,做到“民有冤可訴,官有理可講,拆有法可依”,就再也不會有流血、對峙、釘子戶、上訪人的情況出現。
——光明網網友紫霧之翼的博客
新拆遷條例的幾點關鍵性進步:1、取消行政強拆,強拆必須走司法程序,也就是被強拆的對象有同等機會在法院主張權益;2、拆遷補償費用必須對外公開;3、不允許開發商或者拆遷公司參與搬遷。希望能最終落實!
——騰訊微博網友陳擁軍
在拆遷中,一些地方政府每每要從中分得一杯羹,這個利益之爭會引起被征收人的強烈不滿。如果僅僅是為了公共利益,很難想象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會冒天下之大不韙做出明顯違法之舉;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從拆遷中拿走大部分利益,很少有被征收人會采取極端的對抗方式。
——光明網網友龍沙結縷的博客
第二稿刪掉了很重要的一條:“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90%,一個溫暖人心的比例,這一條本有望成為被拆遷戶的保護神。刪除了這條,就意味著不管有多少人反對,政府只要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就可以一拆了之。(陳暢整理)
——新浪微博網友潘采夫
期待從行政強拆回歸司法公正
備受關注的“新拆遷條例”再一次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擬取消行政強制搬遷,取而代之的將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請對“釘子戶”強制執行。這項規定讓公眾倍感欣慰之余,更加期待早日取消行政強拆,回歸司法公正。
現行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既可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搬遷。而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搬遷的情況少之又少。原因是,如果法院介入強拆,就有制約行政機關的可能,這當然是追求效率的行政機關所不能容忍的。
行政權力會朝著阻力最小的方向行使。人們不難發現,強制搬遷、野蠻搬遷頻繁發生的背后,是部分地方政府獲取土地“差價”收入的利益驅動,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績觀出現偏差,還有房地產開發商為賺取豐厚地產利潤的“魅影”。
司法是社會的平衡器和穩壓器。“新拆遷條例”使強制搬遷過程步入司法程序的制度設計,就是要依仗法院這個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對事情進行公正的判斷和裁決。司法程序的設置,可以約束行政權力的濫用,遏制行政行為的沖動和盲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司法也可以使搬遷按照法治軌道前行,使搬遷的強制過程更加規范、合法、文明。司法程序為對拆遷有異議的群眾提供了一條救濟渠道。法院可以對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進行審查,如果法院認為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明顯違法,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同時,對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釘子戶”,可通過司法程序進行強制執行,遏制極個別“釘子戶”的欲望膨脹。
讓行政機關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強拆問題,也是提高個別目無法紀的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的契機。國務院近期發布了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只有領導干部在法律框架內依法行使職權,才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好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
把強拆引入司法程序固然可喜,但人們也有一絲隱憂。一方面,目前公正司法的狀況有待改善;另一方面,人們擔心一些部門在通過司法途徑強制搬遷受挫后,反而通過內部協調方式,向法院打招呼,甚至給法院施加壓力,來達到強拆目的。
誠然,“新拆遷條例”還只是征求意見稿,但將最易激化矛盾的行政強拆用司法加以約束,讓人看到了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希望。盼望“擬取消行政強拆”的“擬”字盡早去掉。(景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