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 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見》(國發〔2017〕43號),進一步規范和做好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根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結合進口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原質檢總局制定了《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工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工作,預防和消除進口消費品缺陷可能導致的傷害,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的消費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煙草及煙草制品、機動車產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產品、農藥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作出專門規定的產品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從中國境外進口消費品到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或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進口商)是缺陷進口消費品的召回主體。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局)負責本轄區內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質檢總局委托的進口消費品缺陷調查工作。
出入境檢驗檢疫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根據直屬局的要求,承擔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工業與消費品風險評估中心(以下簡稱評估中心)承擔全國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信息的收集分析、風險評估、缺陷驗證等具體技術工作。
國家級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國家級質量安全風險驗證評價實驗室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缺陷進口消費品風險評估、缺陷驗證等具體技術工作。
直屬局技術機構承擔本轄區內缺陷進口消費品的實驗室檢測鑒定、缺陷驗證、風險分析等具體技術工作。
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為缺陷進口消費品的風險評估、缺陷調查等提出建議。
第二章 缺陷信息收集及缺陷初評
第七條 各級檢驗檢疫機構及國家風險監測中心(點)負責對缺陷進口消費品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和篩選,信息來源包括:進口檢驗監管信息、進口認證監管信息、檢驗檢測機構提供的信息、境外通報召回信息、抽查檢驗信息、各級政府部門及行業協會通報信息、境外政府部門通報信息、醫院傷害報告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消防事故信息、產品安全事故信息、技術法規標準信息、媒體輿情信息、生產經營者報告信息、消費者投訴信息以及其它風險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登陸評估中心網站(www.racicp.org.cn)或向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反映進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八條 各直屬局及國家風險監測中心(點)負責對本轄區內收集到的缺陷進口消費品信息進行篩選、分析和初評,做好記錄(初評記錄格式文本見附件1),并決定是否啟動缺陷調查。
第三章 缺陷調查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缺陷調查:
1. 進口消費品引發重大傷害事故、影響較大,且進口商未采取主動報告或緊急補救措施的;
2. 其他國家或地區已實施召回但在國內未采取召回措施的;
3. 經查,存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4. 經查,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
第十條 直屬局經初評后決定啟動缺陷調查的,應向進口商發出缺陷調查通知并啟動缺陷調查(調查通知書格式文本見附件2),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啟動情況上報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后果的缺陷或產生較大影響的,可以直接組織開展缺陷調查,或指定直屬局開展缺陷調查(調查委托書格式文本見附件3)。
第十一條 啟動缺陷調查的直屬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會同進口商所在地直屬局進入進口商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直屬局應記錄調查過程及情況(調查記錄格式文本見附件4)。
相關直屬局應對所獲得的信息資料保密,不得將進口商提供的資料用于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進口商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
第十二條 直屬局應當及時分析處理缺陷調查獲得的資料信息,形成缺陷調查報告,并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5)。
對缺陷調查中涉及的一般技術問題由直屬局技術機構或評估中心承擔相關檢測鑒定和技術分析,對于疑難技術問題由評估中心組織開展相關技術會商工作。
第十三條 評估中心可以組織專家委員會的相關領域專家對缺陷進口消費品進行技術評估,形成缺陷進口消費品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包含缺陷類型、缺陷消費品銷售量、危害程度、人身財產傷害發生概率、以及是否應當實施召回等內容。
第四章 召回
第十四條 需要實施召回的,由質檢總局或者直屬局簽發《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通知書》(格式文本詳見附件6),通知進口商實施召回。
直屬局通知實施召回的,應在《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上報質檢總局。
可以通過責任約談等方式鼓勵進口商實施自愿召回。
第十五條 進口商認為其進口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自收到《缺陷進口消費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質檢總局或發出召回通知書的直屬局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質檢總局或直屬局收到證明材料后,可以組織專家對進口商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論證或技術鑒定,作出是否需要實施召回的決定。
進口商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評估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由質檢總局責令進口商實施召回(責令召回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7)。
第十六條 在進口商主動報告申請召回的情況下,可啟動自愿召回程序。進口商應在申請召回的同時向評估中心備案召回計劃(召回計劃格式文本見附件8)。質檢總局組織評估中心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實施責令召回的,進口商應在接到《缺陷進口消費品責令召回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定召回計劃并向評估中心備案,按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備案的召回計劃如有修改,進口商應當向評估中心重新備案并提交說明材料。
第十八條 進口商實施召回,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信息,告知消費者消費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進口商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進口商應當通過熱線電話、網絡平臺等方式接受公眾咨詢。
質檢總局和評估中心及時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
第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進口消費品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質檢總局可以向社會發布消費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發現產品缺陷的直屬局負責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如果需要,可以協同進口商所在地直屬局聯合開展監督,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直屬局要求對進口商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責令進口商改正。
第二十一條 進口商所在地直屬局應根據召回計劃和實施情況,要求進口商報送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至評估中心,評估中心對實施召回的完成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召回階段性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9,召回總結報告格式文本見附件1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