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
文/本刊記者 劉暢
死人賣房奇聞引發媒體圍觀
中國質量萬里行2010年第1期封面文章刊出了《國土局原局長借死人名義賣房》專題,對一個“借死人名義賣房”的離奇事件進行了詳細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報道刊出后,成為一段時間內點擊率最高的熱點專題之一。國內四大門戶網站新浪、搜狐、騰訊、網易均把此篇報道設為重磅新聞,百度搜索結果顯示為,相關網頁一萬余個。網友留言幾天內即達數千條之多。
在網絡關注的同時,新民晚報、重慶晚報、東方今報、甘肅經濟日報、半島都市報、安徽衛視、重慶衛視、齊魯電視臺等國內幾十家傳統媒體,也對中國質量萬里行的報道進行了轉載、評論和跟蹤報道。
達州晚報發表評論認為,要嚴肅地看待死人賣房事件,我們都知道死人只不過是鄭某人的一個幌子,他不過是試圖利用死人玩個金蟬脫殼而已——一方面可以依然利用到職務之便,另一方面,萬一有什么不好的事情發生,還可一走了之。等找起責任來則是:此人已死。但問題是,死人復活的條件需要很多,不單單是鄭某人一廂情愿所能為之。
為此,我們不禁要問,堂堂一個開發商的法人代表是明擺著的死人,有關部門難道就從未覺察?其中的監管在哪里?是畏懼鄭某人的權勢不敢監管?抑或壓根就在睡大覺,絲毫不知他人的“生死”?還是有關部門和鄭某人本就是一丘之貉,互相勾結利用呢?不管是何種情況,有關部門的不作為是板上釘釘的了。社會需要公理,腐敗需要鏟除。真希望相關方面能盡快“復活”這一“死人”賣房案件,還公道于民。
最為辛辣、幽默的評論,當屬山西網友“一刀切”:王秀琴,請你把鄭軍也帶走吧,底下的土地還沒有開發呢,他想多占點的話,不用審批。
報道中提及,由于張合義是與“死人”簽訂的合同,當地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湖北網友“我也瘋狂”評論說,都構成詐騙了,公安機關還不予立案,這么簡單的案子,看來遇上當官兒的就不簡單了。重慶電視臺也對此評論,“這事兒拖到現在沒了結,丟了時效性,卻反而成了新聞”。
時隔1個月,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獲悉,目前,河南溫縣紀檢、建設、土地、房管等部門,已針對此案成立聯合調查組,介入此案的調查。焦作市檢察院也已派工作人員進駐調查組。
2010年1月20日,記者致電溫縣紀委專案組,一位趙姓主任稱,“正在調查之中。”
“死人賣房”事件回放
您聽說過從死人手上買房子的嗎?這種新鮮到離奇的事情就讓河南溫縣的下崗女工張合義給遇上了。
2009年5月23日,張合義從溫縣國土局的原局長鄭軍手上,買下縣城的9間門面房,作價72萬元人民幣,雙方簽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簽合同時,合同上寫的房產所有人不是鄭軍,而是一個叫“王秀琴”的人。
簽合同之初,張合義認為,一個縣領導不可能騙人,她沒多想也就簽了。沒想到鄭軍竟然一房二賣,因為有另外的兩間煤球房鄭軍又給了其他的買家。雖然張合義以已經付了59萬元,但是如果把剩下的13萬付清,她覺得太有失公平了。
張合義與鄭局長產生了糾紛,那她先付的59萬是不是就打水漂了呢?
經警方調查,王秀琴居然早在5年前就已經死了,而且這塊地也是國有土地,根本不能私人買賣。最離譜的是,因為合同是和“死人”王秀琴簽的,當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溫縣建委為該樓頒發的一個證號為5001400的“建筑規劃許可證”,鄭軍在申請時將該樓命名為“王秀琴號樓”,而此時,王秀琴已死亡整整兩年。
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王秀琴號”樓沒有準建證,屬于非法建筑,根本不可能如鄭軍在合同中所說“出賣方應當在房款交清后將建筑工程驗收后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以及為買受方“辦理房屋產權證”。
同時,“王秀琴號”樓的用地是一塊面積為1049.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按照國家法律,國有土地決不允許劃撥給個人使用。
而當初開發這塊地的時候,鄭軍時任溫縣國土局局長,與鄭軍關系密切的溫縣教育局前局長王東武,就是王秀琴的弟弟。
援引《東方今報》的跟蹤報道,2009年8月8日,鄭軍在訊問筆錄中道出了實情,“我知道王秀琴這個人”,“我沒有見過王秀琴”,“以前我不知道,現在通過朋友知道王秀琴死了”。
那么,鄭軍為什么會用一個從來沒見過面的人的名字來與購房者簽合同呢?在警方的歷次訊問中可以得知,1994年,溫縣人王東橋購買了溫縣體育館對面一塊1049.3平方米的土地。按照相關規定,這么大面積的土地不能以一個人的名義辦理手續,所以王東橋就用自己和姐姐王秀琴、兒媳李娟、外甥朱風營的名義共辦了4份土地證,這4份土地證的發證時間是2004年5月。
該樓土地證持證人之一王東橋告訴警方,原來他們家是想把這塊土地蓋成住宅,但政府要求臨街土地必須開發成商品房,他們家沒有那么強的經濟實力,所以就請鄭軍幫忙弄點錢把商品樓蓋起來。此后,王東橋將4份土地使用證交給了鄭軍,委托其辦理相關手續并代為開發。
眾多知情人認為,王東橋實際上就是王東武的代言人,誰都知道王東橋有一個教育局長哥哥。
而鄭軍作為政府官員,之所以要以死人王秀琴的名義買賣房產,是因為王秀琴無處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