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大型科技公司進入到金融服務領域,形成了大型的金融科技公司,就是所謂的BigTech,也有人稱之為“數字帝國”。“數字帝國”之所以能夠迅速的壯大,我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科技公司擁有大量的數據,可以接觸到傳統金融機構接觸不到的客戶數據,比如購物的數據,搜索、瀏覽、記錄的數據等。這些公司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上也有顯著的優勢,加上長期、持續的產品開發與投入,這大大提高了營銷和風控的效率和能力,這是過去傳統機構是很難企及的。第二,科技公司擁有強大的客戶群體和渠道能力,針對傳統金融機構長期服務不到的領域,他們能結合日常生活場景來推廣金融產品,具有受眾群體廣泛、邊際成本低和用戶轉化率高等特征,也提升了客戶體驗。第三,金融監管的包容和適度使得科技公司獲得了迅速的發展,他們有的是通過設立、控股或者并購獲得了多種金融牌照或類金融牌照,有的沒有獲得金融牌照但實際在經營金融業務、打擦邊球,有的模糊了金融業和非金融業的邊界,甚至將非金融領域通行的一些做法,運用到金融領域,不少創新處在灰色地帶。
當前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資本與科技緊密結合,更多的資本向新技術集中,我認為現在進入到“金融資本+技術壟斷”的新階段。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產生總體上來講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第一,優化了金融服務的流程,提高了金融服務的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務的風險。第二,促進了普惠金融的發展,拓寬了金融業務的適用性。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高度適用性和普惠性的金融體系,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在這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第三,促進了傳統金融機構技術和服務的升級,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發展帶動了一大批傳統的金融機構服務和技術上的升級。第四,推動了產業互聯網的落地,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幫助實現企業運營和商業模式的數字化、智能化變革,從過去為B端客戶僅僅提供數據服務到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務,改變了企業經營的模式,提高了企業運行效率,優化了資源配置,也成為產業互聯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關鍵驅動力。
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和挑戰。一是混業經營可能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平臺為用戶提供了各類金融服務,大量的用戶廣泛參與,容易積累形成潛在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二是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保護仍然不充分,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難以分辨營銷手段背后的金融風險,也可能導致自身利益的受損,維權難度較大。三是頭部公司可能形成行業事實上的壟斷,主導行業的話語權,對數據隱私的保護也存在漏洞。四是可能存在技術安全的風險,缺乏應急管理機制,對行業發展提出了挑戰。
因此,我認為加強對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迫在眉睫。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
一是完善對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框架。一方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業務范圍廣、涉眾群體大、外溢性強,應當參照大而不能倒的系統性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采取宏觀審慎的管理,對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率、信息披露等有更高更嚴的要求。同時要創新監管指標體系,不能照搬傳統銀行監管指標。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大而不能倒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同時不能把傳統的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的指標全部套用。同時,要針對創新業務出臺新的監管規則,建立健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墻,防止風險的交叉和傳遞。
二是加強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出臺相關規則,加強約束,從數據保護隱私明確數據歸屬權和私有權的管理。現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欠缺,數據可以用,但歸屬權、使用權是缺乏規范的。要防止大型公司惡意收集、存儲、交易、濫用用戶數據,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進一步落實投資者管理,做好風險揭示,妥善處理投資者的投訴。
三是加強反壟斷的監管。鑒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技術優勢和數據獲取能力,向數據服務轉型的牌照要嚴格管理,特別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同時要研究制定大型金融科技公司開放數據的原則,讓中小金融科技公司也分享這些數據,鼓勵競爭,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
四是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努力提高金融監管的適用性。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開展對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技術風險的評估和監管,特別是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數據風控模型,現在數據風控模型可解釋性較差,監管部門一定要了解背后的邏輯,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加強監管。
最后,講到數字金融監管的問題,我認為任務非常緊迫。前面幾位領導都講到,我們國家的數字金融發展走在世界前列。現在全世界都在研究制定數字金融的監管框架、理論、政策和原則。很有趣的現象是,國際清算銀行、世界銀行、巴塞爾委員會等的專家也到中國來進行調研,但只是在中國調研一些案例用于制定國際上相關數字金融監管規則。中國數字金融發展已經走在世界前列,希望中國在這一輪新的全球數字金融規則制定中抓住機會,不僅僅要參與,更要爭取主導,中國有條件有能力參與和主導國際上數字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