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央網信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共同印發《關于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意見》。意見明確,在食品藥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開展聯合調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議。
該意見指出,要積極借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經驗做法,推進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銜接機制建設。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對于發生在校園及其周邊、餐飲聚集區、農貿批發市場等區域的,涉及嬰幼兒食品和藥品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輿論高度關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藥品安全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在辦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個部門協調解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該意見還要求,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加強與食品藥品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對于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鑒定或者鑒定費用過高的,可以結合食品藥品性質特點和案件其他證據,并參考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認定。檢察機關應在立案后7日內將立案情況告知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聽取行政機關意見。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應依法參與訴訟活動,檢察機關依法支持消費者保護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