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將正式落地。
屆時游走在“灰色地帶”的微商、代購行業將不再是法外之地。據了解,電子商務法從2013年立項,提出到表決通過,前后耗時5年。其中,三年時間起草,兩年時間經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一個不得不說的背景是,我國法律一般經過三審通過。
那么,《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將會對電子商務業態與發展格局產生怎樣的影響?對普通網購用戶而言,電子商務法又會為他們帶來哪些新的消費體驗?
遏制亂象
據數據統計,2017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29萬億元,移動支付交易額達200多萬億元,位居全球前列。值得一提的是,中國網絡零售額達7萬億元,約占全球的50%;全球電子商務企業前10中,中國企業占據了四席。
電商高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諸多問題,虛假宣傳、假貨泛濫、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問題層出不窮,法律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總有商家在法律灰色地帶的危險邊緣試探,一次次收割“韭菜”后滿載而歸。
而此次電子商務法共有7章89條,于2019年1月1日實施。其涵蓋范圍極廣,針對商家普遍關注的稅收問題、輿論反應強烈的大數據殺熟現象、央視焦點訪談曝光的刷單內幕、呼聲日益高漲的平臺安全責任等,都做了明文規定。很多條例堪稱重磅,如淘寶等平臺、微商領域的大量自然人經營者,將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成為市場經營主體,進行依法納稅。電子商務法也因此推翻了2008年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中,免除自然人網店工商登記義務的規定。電子商務法,看點十足,亮點、要點、重點令人目不暇接。
維護消費者利益下重拳
近年來,電子商務新形態不斷產生,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
《電子商務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利于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于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1、“刷單”、“炒信”等行為被禁止,嚴格規范信用評價制度。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二是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三是明確平臺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2、大數據“誘導消費”、“殺熟”行為被禁止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使得人們的生活也越來越便利、高效。租賃車輛、預訂酒店、購買火車票、飛機票都可通過各種電商平臺來進行。但是通過消費者反映,發現此類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在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和瀏覽歷史后,存在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針對用戶的消費習慣和消費需求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的問題,甚至有些平臺還出現了“誘導消費”、“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針對這樣的現象,《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即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并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不得利用消費者的消費習慣采取有針對性、目的性的精準營銷,更不得利用大數據分析結果對新老顧客差別對待,采取“殺熟”行為。
3、共享單車、租車、訂酒店等網上交易的押金退還得到保障。
針對共享單車企業就因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且難以退還顧客起初支付的押金問題《電子商務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對于從事押金類消費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制約,為此類消費服務的押金退還問題提供了保障。
4、細化知識產權保護,打擊“假貨”銷售。
此次《電子商務法》的法律設定中大篇幅的強調了知識產權保護,細化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刪除”的權利和平臺“刪除-公示”
的義務。要求電商平臺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在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應當及時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并及時公示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為了防止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本法也做出了“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等規定來保障電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5、網上交易付款成功后,電商經營者不得隨意“砍單”。
在當前的電商行業里還存在一種“砍單”的現象,許多電商經營者以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理由對消費者已經成功下單并付款的訂單進行取消。甚至許多電商平臺和品牌官網利用格式條款設立“消費者成功下單并付款后,并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系,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后,才算合同成立”或者“在任何情況下,由于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等規定來規避自身責任。在本次立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微商不再是法外之地
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缺乏信用保證體系,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出現消費糾紛后,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此外,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等情況也比較突出。有些微商還趁機進行非法傳銷。
而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據業內人士介紹,其中,前兩類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電商經營者的表現形式。第三類是二審后新增的一類經營者。這意味著,通過微信、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將被納入管理。
有數據顯示,近5年來微商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愈發重要。
一方面,微商行業的發展帶來了2000萬個就業崗位,為我國再就業和待業人員提供了新的崗位;另一方面,我國微商行業市場規模將在2019年達到萬億水平,這也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微商從業者直言,未來幾年將是微商發展的黃金時期,市場優勝劣汰加劇,一些微商品牌或將獲得風投的青睞。
而相關律師認為,電商法的出臺其實已經呼吁很久了,選在這個時間出臺不排除有社會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電商作為新型行業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為行業的模范、指導行業發展,更好調整消費者與電商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