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意外死亡”的不同理解,成了不幸者家屬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的直接原因。
整個事件還要從幾個月之前說起。已經去世的婁女士生前就是一位登山愛好者,她于今年6月參加了由新疆某高山探險服務公司所組織的新疆慕士塔格峰登山活動。
該高山探險服務公司以參加登山活動的隊員為被保險人,向美亞保險投保了其“暢游神州”境內旅行意外傷害保險,美亞保險承保并出具保險單。保險合同生效日為6月23日15:20,保險合同期滿日為7月23日15:20。該保險單項下,美亞保險承保的險種有意外身故、醫療運送和送返、身故遺體送返、慰問探訪費用補償等共8種,其中意外身故險種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
登山時發生不幸
婁女士與登山隊員于7月4日進駐登山大本營(海拔4430米)后,一直在此海拔高度以上的山上進行訓練、修整、適應、攀登。7月18日上午8:50到達頂峰后下撤,于晚上18:40回到大本營。據反映,在前述整個過程中,婁女士身體健康、體能狀況處于全隊中等水平,無顯著的勞累、不適。
但7月19日上午11:30其他登山隊員發現婁女士已無生命跡象,經現場搶救并送最近的塔什庫爾干縣搶救均無效果,確定已經死亡5個小時以上,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被告報險。后經新疆阿克陶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警方認定婁女士“在低氧環境活動后出現缺氧致呼吸及循環功能紊亂并作用于心臟,引起呼吸及循環衰竭而死亡”。
婁女士去世后,其父母痛不欲生,經公證機關公證,其父母料理完畢婁女士后事后,向美亞保險進行保險索賠。美亞保險受理后,在8月28日出具了身故保險的拒賠通知;但是在9月1日同意賠償慰問探訪費用險種的保險金8000元。這讓剛剛承受失去親人痛苦的兩位老人實在很難接受。遂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一紙訴狀將美亞保險告上了法庭。
雙方各執一詞
據了解,美亞保險對作出拒絕理賠決定的解釋是,保險合同“所稱的意外事故是指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客觀事件,并以此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其身體傷害、殘疾或身故。根據您所遞交的相關資料顯示婁穎女士所遭受的本次保險事故不屬于意外事故”,因此拒絕賠償意外身故保險金30萬元。
婁女士的家屬對美亞保險的拒賠決定顯然不能接受。他們認為,美亞保險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并未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出示或遞交保險合同條款,且至今未向被保險人出具該險種的保險條款,其關于意外事故的概念、定義等,未向投保人進行說明。其所有的免責條款,更未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依據我國《保險法》之規定,美亞保險“免責”之說辭不發生法律效力。
婁女士的家屬同時還認為,婁女士身體健康,此前三年連續體檢從未發現心臟有任何問題,且婁女士熱愛登山,此前也多次成功攀登類似海拔高度的高山。因此認為,婁女士系因低氧直接、唯一地導致突發性死亡,緣何出現低氧的原因并不確定,但是毫無疑問的是,婁女士的去世并不是因為本身疾病,更不是本人意愿而致。原告律師還認為,此種死亡情形極為罕見,婁女士作為半專業登山隊員,身體條件、登山技能良好,且在大本營(海拔4430米)以上高度連續生活了15天而安然無恙,因此婁女士不可能預見到自己會死于此種死亡原因。原告律師認為,婁女士的死亡符合保險業內關于“意外死亡”的普遍定義與理解,構成被告承保的意外身故保險事故,美亞保險應依法、依保險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隨后希望就此事采訪美亞保險時,該公司以此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為由,拒絕發表任何評論,也不愿意對原告律師提供給本報記者的起訴書中的細節作出說明或者核實。據本報記者了解,該案例的開庭時間安排在12月3日,本報記者也會對此事繼續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