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
取消以藥養醫緩解醫患關系
著名醫院管理學專家王健康表示,“醫鬧事件就原因來說,可分為兩大類,一是醫療糾紛本身沒有處理好導致的醫療糾紛的升級,出現了對醫護人員的傷害;二是此次公安部明確的尋釁滋事、擺放靈堂等七大類行為,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秩序。
王健康說,減少擾亂醫療秩序事件發生可從幾方面做起,一是新醫改的頂層設計中已提出醫療質量持續改進,不斷提出惠民措施,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二是在醫療機構應加強管理,從服務方面多動思路;三是醫院能正確面對并解決醫療糾紛,避免事件升級,地方處理醫療事故的措施和途徑明了得當;四是,一些醫院應有防范暴力事件發生后的應急機制,使醫療秩序得以恢復。
“隨著醫改進入深水區,醫療保障人群的全覆蓋及保障水平的提高,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會得到緩解;同時,隨著政府對醫療機構的財政投入加大、公立醫院取消以藥養醫機制后,百姓受惠的同時,醫院也會回歸到一心為百姓服務的基本思路上”,王健康說,隨著醫改各項措施的推進和深入,預計到十二五末期,整個社會對醫患關系會有新定位。
法律依據
通告起預防警示作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主任宮志剛教授表示,通告明確的7種禁止行為,實際上都是從《治安管理處罰法》而來,以通告的形式將這些內容提出來,說明了現階段嚴打這些行為的重要性,強化管理。此次公布出來的目的,主要還是為了預防再發生此類事件,起到宣傳、教育的作用,警示有這種想法的人,后果的嚴重性。
宮志剛教授表示,在醫療機構違規停尸、聚眾滋事等行為,主要還是靠治安處罰。真正能構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就是人身傷害這一部分,達到刑法規定的程度,造成輕傷以上的,就會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宮教授表示,如果聚眾擾亂公共秩序達到犯罪,為首的人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像職業醫鬧、倒號這種行為,更多的也是治安處罰。
據了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這些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案例1
被刺醫生心靈創傷難愈
今年4月13日,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耳鼻喉科醫生邢志敏,在其工作的診室被一名男子刺傷頸部。日前,刺傷邢志敏的犯罪嫌疑人呂福克,在河北省涿州市被警方抓獲。據了解,呂福克還涉嫌在4月13日在豐臺區某醫院將另一名醫護人員扎傷。
昨天,記者從人民醫院獲悉,邢志敏已脫離生命危險,目前正在搶救后的恢復之中,防止并發癥的出現。但據院內人士透露,此次暴力事件中,與身體上受到的刀傷相比,邢志敏心靈上的創傷怕是幾年都難以恢復的,在得知兇手在河北被捕后,焦慮的心情方稍感平復。
案例2
砍醫生男子獲刑15年
2011年9月15日,王寶洺來到北京同仁醫院,持事先準備好的菜刀連續砍擊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頭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繼續砍擊。徐某掙脫后,王寶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將徐某砍倒在地。經他人阻攔,徐某得以躲進一間檢查室,王寶洺并未進入該室,后逃離現場。王寶洺共砍擊徐某18刀,徐某經鑒定為重傷。
王寶洺曾因患喉癌在同仁醫院就診,并由該院醫生徐某對其實施外科手術,后因其病患復發,即認為是徐某對其治療存在過錯所致,遂起意報復。
近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行兇男子王寶洺有期徒刑15年,并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50余萬元。
七類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行為將受罰
罰1
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聚眾滋事
罰2
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
罰3
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罰4
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罰5
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
罰6
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
罰7
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