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由:商家隱瞞商品能效標識等級真實情況(昨天該篇發(fā)到該網(wǎng),由于疏忽型號寫錯,以此篇為準)
2014年2月19日,我和丈夫到蘇寧電器劉家窯店挑選松下牌洗衣機。我們向銷售人員說明我的購買意向,洗滌容量6.5KG,能效等級1級或2級,波輪式。銷售員根據(jù)我的要求,提供了展臺上兩款型號的洗衣機樣機,能效等級都為2級。因商家1級能效等級樣機都為滾筒式,不在選擇內(nèi),其他機型(無論容量大小)都為2級能效(無3級能效等級樣機)。商家大力宣傳型號XQB65-H673U的洗衣機,新款,較另一款機型功能更高,更節(jié)能,洗滌更干凈,從價格上看此款比另一款高1000多元。盡管價格高,從款式、功能、品質(zhì)(2級能效)較為符合我們的意向,決定購買。同時要求銷售員出示此款商品合格證及說明書,并加水試機想進一步了解噪音情況。銷售員告知合格證及說明書只有隨機配備,加水試機也不可能,明確表態(tài)貨物品質(zhì)沒有問題。最后只是讓我們看其店電腦上顯示此型號的客戶評價。憑著對松下品牌的信任,在與銷售人員確認送達貨物外觀及型號與樣機一致的情況下付款購貨。令人無法意料的是,22日送達的洗衣機型號相同,能效等級卻為3級。隨后電話詢問店家銷售人員,答復此型號2013年10月國家調(diào)整能效等級標準,降為3級能效等級,能耗由0.110降為0.097,更好了,沒有問題。24日下午我們到店協(xié)商解決,店方承認樣機與實物不符的錯誤,告知第二天給解決意見。25日晚8:25分來電,告知我們店家經(jīng)與工商局、質(zhì)檢局、消協(xié)確認,其不屬于欺騙行為,可以給一個贈品表示道歉。
投訴理由:
第1、此商品是依據(jù)商家提供洗衣機樣品和規(guī)格進行交易,樣品上所標注的任何信息都成為衡量交貨品質(zhì)的依據(jù);況且能效等級標識粘貼的位置是洗衣機機身正面最明顯的位置,其目的在于宣傳商品品質(zhì),便于消費者快速識別、選擇;并且商家提供的此樣品應足以代表整批該商品的品質(zhì),因此蘇寧劉家窯店應承擔交貨的品質(zhì)與樣品一致的責任。
第2、據(jù)查(25號電話咨詢中國能效標識網(wǎng)01057520529王杉),此型號洗衣機3級能效等級早已在中國能效標識網(wǎng)備案。由此認定商家在用兩個等級標準向消費者銷售此型號商品,誤導消費者,其用意不宣而知。
第3、影響了消費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侵犯了消費者對產(chǎn)品寄予的合格等良好期待,顯失公平。作為我家及消費者在沒有使用該商品前,只有從產(chǎn)品信息中了解到物有所值時心理才會平衡。基于交易產(chǎn)生的知情權能夠落到實處是以生產(chǎn)者在產(chǎn)品標識上真實、全面披露信息為依歸。消費者能否作出一個接近正確選擇的選擇,除了本身了解的知識和積累的經(jīng)驗外,還需憑借生產(chǎn)者在產(chǎn)品標識上標注的信息。信息量的大小實質(zhì)性地影響到了消費者選擇的正確性與公平性。
第4、商家未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經(jīng)營,商家理應按照我國法律有關規(guī)定賠償消費者損失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 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zhì)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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